发表时间:2026-06-04 15:28:1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条例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根据所犯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出现新的违纪现象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情形及相应处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的,给予以下处分,因犯罪被
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示威,书写、张贴、散发大小字报,策划、组织、煽动或暗地串联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首者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策划、组织或参与未经学校批准或学校禁止的校内外活动,影响安全稳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或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之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盗窃、诈骗、抢夺等非法占有行为的,不论是否获得财物,均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作案手段恶劣的、数额较大的、多次作案的、屡教不改的、作案为首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销
赃的,与作案者同论。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及伪造证件获得个人利益或盗用他人证件、冒领(取)他人钱物的,按照本条第(一)
(二)项处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首次参与或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屡次参与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为首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有举止不文明行为,影响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打砸等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学习期间酗酒或带酒进学生公寓,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教师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照法规、校纪执行公务者,或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或威胁学校执勤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填报的各种表格、材料、申请中,伪造事实,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私自涂改、伪造公章、证件、证明、证书或签字者,或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责任人除受纪律处分外,还须赔偿因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造谣传谣,诽谤、攻击学校或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煽动学生拒缴学费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从事传销或引诱他人从事传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以各种理由敲诈、勒索钱物,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对个人在校园内从事欺骗性的经营活动、培训项目推广活动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活动、赔偿损失外,对为首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起辅助作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严禁私自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威胁、侮辱、诽谤、骚扰、偷窥、妨碍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严禁攀爬学校楼门、窗户、围墙、下水管道等物防设施,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七)代课、代点名、代写论文等学风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请托方、受托方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八)学位论文、研究成果、申报材料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在校园贷中充当中介或者其他组织角色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违反本条例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一)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二)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湖南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寓区内故意损坏各类消防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含事实租房)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床位,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随意移动床、书柜等家具,私自装修,在寝室墙壁打孔、粘贴墙纸、乱涂乱画等破坏寝室墙面美观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于在学生公寓区内私拉乱接电线,或利用专用插座使用其他电器,或拆(撕)水、电表等计量器具的铅封(封条)或窃水、窃电,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或存放电吹风、卷发棒、干鞋器、电烤炉、电热杯、干衣机、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毯等发热性电器;使用或存放无
“3C”标志或无安全保障的插线板等劣质电器产品,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且影响恶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学生晚归或未经同意通宵不归,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在阳台、窗台、楼道护栏、空调外机上摆放花盆、重物等,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且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开发、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开发运行以“湖南工商大学”冠名的网站(网页、栏目)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通过互联网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1.攻击党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等涉及意识形态方面错误言论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不良影响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诽谤学校教职员工、同学或其他人员的。
9.攻击学校或诋毁学校形象,造成学校声誉受到不良影响的。
10.对于非权威部门发布的、未经核实验证的网络信息,随意转发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1.对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有意见但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通过网络煽动,起哄闹事,制造对立,意图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12.为了损害学校声誉的目的,将与学校相关的信息拍照(视频)上网,或歪曲事实将相关信息上传网络的。
13.将学校明确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随意上传网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14.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15.其他违反国家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16.担任QQ群、微信群等自媒体群主,对本群中发布的本款第1-15项内容放任不管的。
(三)使用VPN、代理服务器等工具登录非法网站的,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国家公共网络监控系统访问境外被屏蔽的网站、境外在封网络、境外社交平台的,通过网络浏览海外有害信息的,以上情况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的,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良信息等,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接入或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网站(网页、栏目)管理者对网站(网页、栏目)管理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校或有关部门对网站进行依法查处时,网站管理者和有关技术人员不配合或不主动提供有关材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非法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及社交账号等涉诈关联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旷课者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2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6-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者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办理请假报批手续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对考试违纪、考试舞弊行为者的情形认定和处分(包括补修本科阶段课程考试)参照《湖南工商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对违反教育与宗教分离相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内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活动团体和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识、使用宗教物品、过宗教节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加各类非法宗教聚会活动,参与线上学经、打卡、封斋、礼拜、布道、施洗等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散发带有宗教色彩的宣传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到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的。
(二)同时违反多项校纪校规的。
(三)多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处理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对受处分学生其他方面的处理
(一)受处分者不能参评所受处分学年各级综合类奖学金和有关先进个人奖项。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三)党、团员者,建议在党、团组织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违反校纪校规,除严格按本条例给予处分之外,在作出处理前暂缓发放毕业证、学位证。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日之内办理手续并离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可在学校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后再办理离校手续。拒不离校者,学校强制其离校。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决定,院长签发行文,送相关职能部门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建议,送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或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会签、备案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行文。其中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向学生送达《拟处分决定书》,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所属学院直接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以及受理申诉的机构和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及各学院下发的学生处分文件及处分解除文件,由所属学院寄送给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可以向湖南工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及复查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解除处分
第三十条 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分别设置考验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考验期为6个月。受处分学生在考验期内未发生新的违纪现象,确有悔改表现者,考验期满可申请解除处分。由本人提出处分评估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由原处分作出单位作出评估结论,评估合格者由原处分作出单位行文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在下一年度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前未解除处分或考验期未满的,可以申请处分评估。
申请解除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须在受处分后具备下列评估条件之一:①获得过1次以上(含1次)校级奖励或者2次以上(含2次)学院级奖励;②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③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科技发明奖,或其成果获得专利权。
解除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评估条件由各学院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南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