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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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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考核办法

发表时间:2017-08-18 09:29:24点击次数:


     为全面科学考核学院辅导员工作,促进辅导员创先争优,提高工作质量,在《湖南商学院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学生工作处每年会针对辅导员进行统一考核,学院的辅导员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的应用均参照校级考核。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以学生评价为主要导向,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学生评价与组织评价相结合、强化基础工作与体现工作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写实评价,突出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考核对象

我院辅导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含聘用),均须接受考核。总支副书记、经组织批准在考核年度内离开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及工作不满一年的辅导员,不属本办法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1.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党的政治纪律与规矩,恪守师风师德规范,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与使命感,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服务意识强。

2.能: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熟悉学校学生工作基本流程与制度规范,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

 3.勤:工作作风务实,深入学生,熟知学生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

4.绩: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在班级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力求卓越。

5.廉: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清正廉洁。


四、考核组织

辅导员工作考核在院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牵头组织实施。

成立院级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院长、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院长、副院长、行政办主任、教务办主任、实验室主任、各教研室主任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


五、考核程序

辅导员工作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由学生评价、二级学院评价、加减分考核三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评价占60分、二级学院评价占30分,加减分占10分。

1.学生评价

由院级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组织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无记名填写《     年度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评分表》(附件1),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按好、良好、一般、差共四个等次进行分项评价,对辅导员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总体评价。参与评价的学生应覆盖到辅导员所带的所有班级。

辅导员学生评价平均得分按照总体评价项优秀(95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55分)的标准,加权计算。计算公式为:辅导员的平均得分﹦(95*优秀票数+85*良好票数+70*合格票数+55*不合格票数)/总票数。

学生评价得分按60%记入辅导员考核综合得分。

2.二级学院评价

二级学院评价由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作出。评价办法与细则由二级学院制定,既要考核辅导员的班主任工作履职情况,又要考核其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履职情况。参加测评投票的人员应包括学院党政领导、教务办主任、行政办主任、教师代表及全体辅导员。每位参加测评投票的人员对所有专职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作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

二级学院在对辅导员进行评价时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差别较大的,要敢于拉开差距,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二级学院对辅导员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进行评价。评价等次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55分)的标准,学生工作处加权平均算出测评分,按30%折算后计入综合得分。

3.加减分考核

加减分考核由院级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负责进行。加减分细则见附件2。加分与减分相抵后,如属正分,则以10分为限;如属负分,则计0分。

辅导员加减分项的计算,先由辅导员对照《      年度辅导员工作考核加减分表》(附件2)进行自评,并向学生工作办提交经审核的佐证材料;然后由学生工作办对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并考核计分;最后报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4.考核分汇总与公示

学生工作办汇总计算辅导员考核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考核综合得分=学生评价平均得分×60%+二级学院评价得分×30%+加减分考核得分。

学生工作办将全体辅导员考核综合得分在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5.考核等次确定

1)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2)在学生总体评价测评优良率达75%以上的辅导员中,综合得分居全校参与考核辅导员总数的前15%者,考核等次为优秀。综合得分相同者,加减分项得分多者优先。

(3)在学生总体评价测评中,“不合格”得票比例达到60%以上,且经院级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调查复核后确认学生反映较差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4)其他者,考核等次为合格。

6.学生工作办将全体辅导员考核建议等次呈报院党委审定。


六、因管理失职导致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受到重大伤害,或所带班级学生寝室因学生原因发生火灾,辅导员受到学校处分的,取消辅导员当年的评优资格。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参加校级考核办法)

1.本办法所产生的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次即为年度人事考核等次,相关辅导员无须再另行参加年度人事考核。

2.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从中择优推荐参加湖南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的评选,并优先选送参加校外交流、培训或在职学历进修。

3.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称评定与职级确认的依据。3年内累计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在职级确认考核时直接认定为优秀。两年内考核连续为优秀等次的,直接认定为校级优秀辅导员。

4.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专职辅导员,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调离辅导员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自2015年起施行。

 

附件:1.      年度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评分表

      2.      年度辅导员工作考核加减分表

 

 

附件1    

 

           年度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评分表

 

辅导员姓名

总体评价

分   项   评   价


[A][B]

[C][D]

[A][B]

[C][D]

[A][B]

[C][D]

[A][B]

[C][D]

[A][B]

[C][D]

[A][B]

[C][D]

评  价

意  见


注:1.辅导员总体评价栏中的[A][B][C][D]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德、能、勤、绩、廉栏中[A][B][C][D]分别对应为好、良好、一般、差;2.根据您的意见,请在相应栏目的选项上打“√”,同一栏目中仅选一项。


附件2    

        年度辅导员工作考核加减分表

辅导员姓名:


加分或减分标准

自评得分

考核得分

1.所带班级(团支部)或学生党支部被集体评为校级、省级、国家级先进集体的,分别按每次1、1.5、3分的标准加分(同一项目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优良学风寝室加0.5分/间)。



2.辅导员个人获校级、省级学生工作类研究会、省级、国家级奖励的,分别按每次0.5、1、1.5、3分的标准加分(同一项目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3.辅导员深入学生寝室的周平均次数≥2次者,加0.5分;辅导员深入学生寝室的周平均次数≤1次者,减0.5分。经抽查发现虚假签名的,每例扣1分(代签及只签名不下寝均属于虚假签名)。



4.《辅导员“深入学生”工作记录本》在学校检查中评为优秀者加0.5分,被评为差或较差者减0.5分。



5.辅导员个人/所带班级/承担的公共事务管理工作方面的先进事迹或典型经验被校级官方媒体或校外政府官方媒体报道推广者,每例分别加0.1-1分。



6.辅导员年度内公开发表学生工作类论文的,加0.5分/篇,CSSCI加1分/篇,立项学生工作类课题者,校级加0.5分,校级以上加1分;合作完成的,按学校科研制度认定计分。非学生工作类论文、课题按学生工作类论文、课题计分标准的50%计分。该项累计最高计2分。



7.辅导员当年内获得心理咨询师证、高级职业指导师证的,分别加0.5分(往年获得两证的,在第一年考核可以加分,每证只加分一次)。



8. 辅导员有其他方面的优秀行为,可酌情加0.1—1分。



9.因辅导员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且所带的某个班级一个学期累计出现2人次及以上舞弊的,每例扣0.1分,该项累计最高扣1分。



10.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寝室因学生原因发生火险的,每例扣1分。



11.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发生非婚生育的,每例扣1分;发生未婚先孕且造成其它不良后果者,每例扣0.5分。



12.辅导员在班级工作及其负责的公共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其他失职行为的,每起酌情扣0.1—1分。



13.辅导员因迟报、瞒报、漏报、错报学生重大安全维稳信息造成后果的,每次酌情扣0.5—1分。



14.出现教学事故的,按教务处认定的等级,依次扣0.1、0.2、0.3分。



注:加分与减分相抵后,如属正分,则以10分为限;如属负分,则计0分。